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海燕 李源卿)为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发展,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质效,实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业务监督的全覆盖。近日,桑植县检察院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
活动伊始,该院副检察长楚新华向受邀的人民监督员介绍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职责以及日常监管情况,使人民监督员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
在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开展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与社矫对象面对面沟通交流,勉励其要认真接受矫正,重拾信心,早日回归社会,并全程参与了社区矫正对象集中点验、学习教育等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社区矫正是一项有温度的工作,通过此次零距离监督,我切实感受到了检察机关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所做的努力。”人民监督员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表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真监督”,同时就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纪律松散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不断探索创新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办案监督渠道,通过广泛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日常检察活动,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效发展。
【法律小贴士】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巡回检察;
(四)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案件质量评查;
(七)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强制医疗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责包括: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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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